:::

相關法規

:::
研究推動組:相關法規 / 其他
標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處理原則(含表單)
內容

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8日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100年11月4日臺陸字第1000201861號函、107年12月14日臺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號函及108年3月11日臺教高(五)字第1080026798B號函等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本校產出之論文或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建議依以下優先順序使用我國國名,惟不接受「Taiwan , Province of China」、「Taiwan , China」、「Taipei , China」、或「Chinese Taiwan」等貶低我國國家地位之名稱:
(一)正式國名:「Republic of China」、「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二)國際慣例:「Taiwan」、「(城市名), Taiwan」、「Taiwan , R.O.C.」、「學術機構+城市名」。

發生國名訛誤之處理方式:
(一)論文作者或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應立即要求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以第二點所列國名更正。抗議信之內容請參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態樣及建議」所提供之範本(請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研發服務網下載,或參閱附件檔案)。
  
(二)論文作者或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應主動通報所屬一、二級單位及本校研究發展處,並持續追蹤更新訊息,另需填寫事件紀錄表(如附表),以留校備查。
  
(三)要求更正未果則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行文教育部及駐外單位協處。國名仍未更正者建議取消出席該會議或要求文章下架等。

檔案下載 法規下載-含表單 Adobe PDF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範本 Adobe PDF
超連結 
張貼人研究推動組
最後修改時間2022-12-19 PM 2:33
cron web_use_log